
广州律师法律顾问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013-08-01 15:40:40 来源: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将过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罪体
行为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是过失地提供不合柜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客体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客体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结果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结果是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毁损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2、罪责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会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规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从事生产、制造、修筑、装配、修理等过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表现与上罪同,不再赘述。
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毁损,经济损失严重的;酿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划清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后罪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没有这一限制。[2]
根据刑法第370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装备、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报废的,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相关说明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
吴勇波律师简介
律师专家答疑咨询热线:13622232003,QQ:1065533727。吴勇波律师,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人民调解员,公益性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执业证号为:14401201110511772。吴勇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数百宗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谙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及时发现案件胜诉点,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同。此外,吴勇波律师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勇于挑战一审败诉、申诉案件,并依法实行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力争为当事人拔开乌云见青天,平冤昭雪,伸张正义。吴勇波律师现担任了数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有着专业的处理办法。
吴勇波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行政纠纷案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吴勇波律师秉承着“诚信、专业、高效、尽责”的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广州吴勇波律师咨询热线:13622232003, QQ:1065533727。
办公电话:(020)83511629-618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地铁2号线中山纪念堂站D1出口旁)
- 大家都在看

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