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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08-01 15:17:15 来源: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1]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1]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1]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服务场所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贩毒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偿提供场所吸毒的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
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该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和总则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先引诱
如果行为人先引诱、教唆待其成瘾又对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该怎么处理?
行为人先引诱、教唆待其成瘾后又对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这种情况行为人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先后分两个犯罪阶段,所以应以两个罪数罪并罚。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和持续时间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么影响?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
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新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4]
吴勇波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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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波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行政纠纷案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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