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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

2013-08-01 14:33:36 来源:


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概念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198621,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这两个法律有关规定,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9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1]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

认定

(一)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处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偷越国(边)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而军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现役军人。

2、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军人叛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都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军人叛逃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我国的军事利益,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人永不叛国的职责。[3]

处罚

偷渡犯罪,是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继走私军火、毒品、色情行业、赌博之后的第五大国际性犯罪。犯本条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六)偷越国(边)境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

相关说明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出入国()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不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境,或者采用欺骗的手段蒙混出入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5]

吴勇波律师简介

律师专家答疑咨询热线:13622232003QQ:1065533727吴勇波律师,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人民调解员,公益性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执业证号为:14401201110511772。吴勇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数百宗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谙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及时发现案件胜诉点,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同。此外,吴勇波律师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勇于挑战一审败诉、申诉案件,并依法实行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力争为当事人拔开乌云见青天,平冤昭雪,伸张正义。吴勇波律师现担任了数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有着专业的处理办法。

吴勇波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行政纠纷案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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